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帮助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公告》内容,现就背景、目的及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目的

2026年5月6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8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部分条款为原则性规定。为便于企业准确掌握申报要求和主体责任,海关总署出台本《公告》,进一步细化进出口化妆品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与形式、明确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范围,并对相关术语作出解释,保障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重点问题说明

(一)化妆品进口申报要求
  1. 明确申报主体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口商须对拟进口化妆品的注册、备案及合规性进行审核。为落实责任,化妆品进口商应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

  2. 明确监管证件填报要求
    《办法》第六条要求进口化妆品须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海关通过电子数据比对验核。《公告》明确了相关监管证件在报关单中的具体填报字段。

  3. 免于填报监管证件的情形
    以下进口化妆品无需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 注册或备案用样品;

    • 企业检测、研发、宣传用非试用样品;

    •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公务用化妆品;

    • 非试用或非销售的展览展示化妆品。

  4. 细化“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样品用途分类明确材料要求:

    • 注册或备案用样品: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申请受理证明;

    • 检测研发用非试用样品:提供检测研发方案、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委托检测的需提供委托协议;

    • 宣传用非试用样品:提供宣传方案,明确使用地点、方式、对象及处置方式。

  5. 细化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申报要求
    为区分半成品与成品,明确:

    • 在“规格型号”项下“其他”中录入“化妆品半成品”;

    • “货物属性”勾选“15-非预包装”;

    • “备注”栏注明灌装或分装企业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号;

    • 企业须声明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二)细化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内容

为加强溯源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公告》细化了进口商应记录的信息内容(参照报关单申报字段及产品流向需要),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

(三)化妆品出口前检验申请材料

企业在出口前申请检验时,须声明:

  • 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持有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

  • 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

(四)解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该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外,还包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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